众所周知,婚姻存续期间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购房一般属于婚前财产,那么婚前购房仅仅支付首付款,混后支付房贷,房子归谁呢?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的房子归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且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
首先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一般会认定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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