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通信技术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却有不法分子将公民的个人信息当作牟利的工具。日前,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侯某、邱某获刑罚。
据了解,侯某、邱某原是南雄某通讯店的工作人员,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侯某、邱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其在通讯店工作的便利,在推销、办理电话卡业务过程中,私下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多开多办移动电话卡,出售给他人;又分别使用其本人的微信向他人出售手机号码及短信验证码,给他人用于注册APP账号,从中非法获利。侯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271元,邱某非法获利7370.5元。
案发后,侯某、邱某分别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向部分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部分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邱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被告人利用工作便利,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邱某认罪认罚、悔罪、退清违法所得,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评估,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侯某、邱某的犯罪所为,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侯某、邱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侯某、邱某分别支付因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赔偿金7271元、7370.5元;侯某、邱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在省级以上的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委托电信部门向被侵权人发送风险提示短信。
【法官寄语】
个人信息泄露不仅会让自己遭受损失,而且极易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其他犯罪。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加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告诫犯罪分子,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