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进展
不管是什么原因,对于一个34岁的男人来说,他22岁的女人和即将出世的孩子离开了这个世界,这无论如何都是一个不幸的悲剧。
自;拒签致死悲剧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对这一事件的反思与追问越来越广泛,相关调查也越来越深入。
两人居然未婚?
11月26日,李丽云从老家赶到北京的母亲李小娥来到医院当地派出所。李小娥想知道,;究竟是哪个警察说我女儿和肖志军是夫妻?他为啥那么说?李小娥说,女儿的户口一直在湖南的家中,她和肖志军,是无法办理结婚手续的。
10多分钟后,李小娥便从派出所走出。;所长告诉我,他们当时并未出警,肖志军不是北京人,即使去了,当场也无法查到两人是不是夫妻。
此前的11月24日上午,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当时肖志军拒绝签字时,表情并不悲伤,因此医院报警,想确定他与李丽云的真正关系。随后赶到的派出所民警通过公安系统内部网站,查实二人确为夫妻。而这个结果是导致医院认定肖志军为李丽云家属,从而不能自行决定是否手术的唯一原因。
据了解,根据公安系统内部网站的信息显示,李丽云与肖志军都是未婚。即使当时民警查询,也不会得出双方是夫妻的结论。
到底是哪位民警出警,京西分院的这位负责人表示无权透露,派出所方面也拒绝接受采访。
不签只怕担责任?
他为什么不为自己的女人签字手术?
拒签致死悲剧事发当日,京西分院内所有人对肖志军的行为很难理解,这也是事后很多人都在追问的问题之一。
11月27日,面对李丽云父亲李光旭聘请的律师,肖志军解释说,;我不签字,是害怕。我害怕她(李丽云)死了,她父母来找我,要我来承担这个责任。
此前的11月21日下午,李丽云被送到京西分院妇产科时,医生要肖志军在手术单上签字;4点多,李丽云病情直下,妇产科搬来器材随时准备手术,医务处刘宝玉对肖志军说,;人都快死了,你签不签!5点50分,李丽云胎死腹中,医生说这是第三次机会了,肖志军必须签字,刘宝玉对肖志军说,再不签字会被送到法院。
当时紧张的情形让肖志军认为,如果签字,李丽云的生死就应该由他负责,而他连李丽云的父母都没有见过。
肖志军解释说,李丽云家人不知晓的原因,是因为李丽云不敢告诉父母;李丽云不敢告诉父母的原因,是因为李丽云是因犯错被母亲责打后离家出走的;而后,肖志军将欲跳河自尽的李丽云救下由此认识并走到一起,肖志军比李丽云大了整整12岁,贫困潦倒,李丽云的家人是不会同意他们在一起的。
许多因素使得肖志军料想到李丽云的父母不会接受他。肖志军说,无法承担自己签字后对李丽云生死的责任。;如果我们是结婚了,她父母承认了,那我就能做主了。
难道是因为没钱?
拒签致死悲剧发生后,对于肖志军拒签的原因,很多人认为是愚昧与贫困,导致他做出了这个让人无法理解的举动。
8岁时一个和尚给我算命,说我老婆会被人害死,还说我第一个孩子也要被人害死。医生按我老婆的肚子,我就觉得他们是想害她。11月27日,肖志军将自己的无常举动归咎于迷信。
贫穷,这是很多人设想肖志军当时拒绝签字的一个重要原因。肖志军确实很穷,在妻子去世的第二天,他的口袋里只剩下15元钱。
当时在医院安胎的《检察日报》记者吕卫红在病房发起为肖志军捐钱,以挽救李丽云的生命。吕卫红劝肖志军说:;赶紧签字吧。只要你签字,给你一万块钱!但肖志军仍然拒绝。当时的肖志军认为是这在拿他开玩笑。
此前有报道说,李丽云的母亲曾哭着让李丽云回家,她却说回家会挨打,坚决不回;肖志军则从小与家人关系不好,曾因妻子怀孕向家人要钱,但遭到拒绝。到达北京后的肖志军、李丽云两人还因没能出示结婚证而被当地居委会叫来警察带去了附近救助站
一位目击者这样描述事件中肖志军的心理,;就像一只流浪狗,它对人的第一反应是躲避。哪怕你是好意,扔给它一块骨头,它也会本能地窜开,之后再慢慢地回来嗅嗅,看看是否是真的,它不知道有什么可怕的伤害在等待它。
北京卫生局称死亡难免
肖志军是否签字,并不是导致孕妇死亡的直接原因。11月28日,北京卫生局首次就;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调查向媒体通报。北京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邓小虹表示,孕妇被送往医院时,病情已非常严重,死亡是难以避免的。
拒签之死悲剧发生后的第五天,11月26日,北京市卫生局组织召开了有妇产科、呼吸内科、心内科、ICU等专家参加的患者李丽云病例讨论会。最后评审形成共同意见:患者就诊前10天出现咳嗽、咳血、呼吸困难,到医院就诊时病情已经很严重。就诊后医院采取了吸氧、强心和抗感染等措施,只有剖宫手术才可能挽救胎儿生命,但由于手术签字受到干扰,患者病情已经非常严重,心肺功能极差,造成死亡难以避免,患者最终死于重症肺炎、急性左心衰竭、肺水肿、呼吸功能衰竭。
邓小虹介绍,11月27日,北京市卫生局还组织了法学专家进行了讨论,得出以下结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其关系人仍明确拒绝手术情况下,一边积极说服,一边抢救治疗,做好手术准备,其做法符合法律。另外,法律规定医院有;特殊干预权,但前提是;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没有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在此事件中,医院的干预权受到了患者家属的明确阻碍,导致手术无法实施。
邓小虹说,北京市卫生系统对患者家属表示慰问,并希望家属能冷静、理智地与医院商议遗体处理问题,不要干扰医院正常诊疗秩序。她认为,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医院和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及早恢复正常就诊秩序。
律师希望卫生部介入
日前,由死亡孕妇李丽云的父母委托的代理律师王良斌陪同李小娥一起来到卫生部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正式向卫生部发出律师函,希望卫生部能够介入此案。
王良斌律师表示,他们之所以要直接向卫生部发律师函,是因为事发当天,李丽云的;同居者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时,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曾向北京市卫生局请示,对方表示;不签字,不手术,这一决定是导致李丽云没有获得紧急治疗的重要原因。因为北京市卫生局与此案有相当的;利害关系,所以他们直接向更高一级的、没有利害关系的卫生部发出律师函。基于同样的理由,他们认为北京市卫生局11月29日公布的;医院无责等相关调查结果;自然丧失合法性、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
另据了解,依据医疗方面的相关规定,死者李丽云的尸体自死亡时起最多只能保存两周。;我们迫切地希望卫生部能够介入,能够暂时不要把尸体处理掉,否则死因再也无法弄清楚了。王良斌律师说。
王良斌律师还表示,他们刚刚拿到医院提供的客观病历,正在为起诉作进一步的准备。;但最为关键的证据还是李丽云的尸检报告,而这一证据只有建立在尸体不被处理的基础之上。(戴丹整理)
伦理说法
重新审视手术签字
刘俊荣(广东省医学伦理学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
拒签致死悲剧发生后,已经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我认为,关注的焦点并不在于肖某的愚昧无知,而在于医院该不该手术救治。个人认为,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首先需要弄清楚手术签字的医学伦理和法律意义。
手术签字是;知情同意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所谓知情同意就是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把全部的诊疗信息如实地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在患者或其家属做出选择之后才决定是否予以实施,它包括;知情和;同意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但是,对知情同意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手术签字,手术签字仅仅是一种法律程序,是知情同意原则的最低要求,它体现了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和维护。而知情同意的本质在于做到道德上的;善,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在医疗实践中,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知识了解甚少,并非患者或其家属的一切选择都对患者本人的生命健康有益,有时医生按照患者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处置,将手术签字作为决定是否手术的依据,可能会对患者产生有害的结果。当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与知情同意权发生冲突之时,医务人员应当如何抉择?什么样的抉择才更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影响着医务人员的最终选择。
就本案而言,如果医务人员出于无私利他的道德动机,在肖某拒绝手术签字的情况下毅然进行手术,虽然达到了医疗上的善,但却没有尊重他们知情同意的权利。但如果医务人员严格按照知情同意原则行事,在肖某拒绝签字的情况下不予手术,这虽然体现了对患者权利的尊重,却未达到医疗上最大的善。
在此,医务人员对知情同意权利的取舍,不仅关系着患者的生命,而且体现了一个医生的风险责任意识,只有敢于承担风险的医务人员才能不顾自己的得失,表现出全心全意为患者生命健康服务的医德品质。
当然,也有部分人认为,医务人员为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而不顾其知情同意权利的行为不值得推崇。因为在他们看来,生命健康权利并非就是患者的最大利益,患者的最大利益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概念,它因患者的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医务人员的选择不能代替患者的选择,医疗行善应以知情同意为基础。
我认为,这种观点所强调的是法律层次上的知情同意,关注更多的是医务人员的法律义务,忽视了医务人员的道德理想和道德崇高,而后者才真正体现了知情同意的伦理价值。
不可否认,我们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要求一个人为他人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只要医务人员履行了知情同意,患者或其家属不同意手术治疗,医务人员不实施手术,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过错。但是,符合法律的未必就是符合伦理的。伦理上的知情同意要求医务人员优先考虑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当患者或其家属的知情选择对其生命健康不利,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危时,医务人员需要勇于承担风险,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特殊干涉权,竭力捍卫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道德是法律制度贯彻执行的内在动力,是确保法律实践公正、公平、合理、合情的基础。离开了道德,法律就可能变成僵死的教条,甚至可能成为不负责者的借口。在本案中,医方不实施手术的理由就是患者家属不同意签字,显然医方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手术签字制度当作了教条,并以此为抗辩事由。我们并不否认这种事由的合法性,但它至少没有体现;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医学人道主义精神。
和谐的医患关系,既需要以法律制度为保障,也需要以道德关怀为基础。
伦理说法
医院:游弋于情法之间
殷浩(主治医师、医学博士)
对于;拒签致死悲剧,作为一名工作在临床一线的医务人员,我想说说个人的想法。
手术不签字能不能救?
法律的完善不能不说是社会的进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是我们国家大力提倡的,也是很多前辈为之浴血奋斗的目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准则。患者的知情权和决定权是患者就诊时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他人的尊重。
在本案中医院和医生已经明确告诉患方病情严重,立即需要行剖宫产手术,并且将手术的必要性和手术风险明确告诉了患者及家属。可以认为,院方履行了对患者的告知义务,患者得到了知情权。本案中,在患者及其家属是正常行为人的情况下,是否行手术治疗,是行使自己的决定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任何医疗处置和/或治疗前,医生应告知其有关的详情:包括目的、危险性、其他可选择的方法等,以帮助患者做出决定。在未经患者完全了解并同意,或得到患者的重要亲属或经患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许可时,医生不能擅自治疗。患者在接受手术、特殊治疗、特殊检查、人体试验时,必须签署同意书。患者有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拒绝任何检查、检验或治疗、药物方法,并获知所作决定可能引起的后果。患者的意愿应受到尊重,但是医生必须向患者详细告知拒绝行为的危险或损害。由于患者的拒绝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因此患者需要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后方可行使此项拒绝的权利。如此条文是对医方执业的约束和对患者权利的保护。所以,没有家属的签字,医院没有权利去救,虽然在道义上应该去救。
在举证倒置的;铁律面前,假如一个医生不尊重患者对生命的选择权和处分权,即便是完全符合患者利益,也有可能面临法庭败诉、高额赔偿的风险。法与情,孰轻孰重,相信大家有个明确的判断。
事件的后果谁承担?
目前的医患关系不是以往的家长式关系,医生让患者如何做,患者必须如何做。这种方式剥夺了患者的选择权,压制了患者的主观能动性,而越来越遭到多数人的摒弃。
现在国内外公认和推崇的医患关系是朋友式的关系,医生告诉患者疾病的诊断和各种治疗方法的利弊,履行告知义务。患者有得知自己病情的知情权和决定如何治疗的决定权。这种关系把医患双方摆在相对等的位置上。虽然医患双方对疾病的认知程度不一致,但这并不妨碍患者履行决定权。正如一个人不会建造房屋,不代表他不能挑一套舒心的住宅。医疗行为中的医患双方的关系是特殊的服务关系(合同关系),双方各有权利和义务,必须严格遵守才能保证这一合同履行。既然法律规定,患者及家属在就诊时有决定权,那么这一基本权利就应该得到严格的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患者的权利不会受到侵害。
本案中患者的男人,选择了保守治疗。患者在清醒时,也选择了用药治疗,拒绝手术,可以认为这是他们在执行他们的决定权,这一权利有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是不可侵犯的。至于患者及家属为何不愿意手术,经济困难,还是因为面子,我们不得而知。如果院方没有患者的签字而决定手术,则是对患者权利的粗暴干涉,是违法行为。
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践踏法律,虽然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各级医疗机构都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依法执业执政,他们没有权利更改患方的选择。贸然手术的后果是医生和医院及其主管部门都无法承担的,有时候法和情是不能和谐统一的。
在场的多名医生苦口婆心,甚至女医生的哭泣都无法换来患者的;同意二字,我们还能说什么?情不能大于法,患者及其家属应该是事件后果的直接承担人。
如果还有一名孕妇
说到这里,很多人觉得医院和医生太没有人情味了,见死不救违背了救死扶伤的基本职业道德。他们没考虑到,假如医院强行给孕妇手术的后果是什么?如果手术后患者发生意外或者效果不好,医院、医生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目前医患关系遭遇寒冬的时刻,我们又能期望多少医生能在道德良心的支撑下;铤而走险?
在法与情的冲突中,医生履行救死扶伤的义务,做出利于患者而非自己的选择,不仅需要足够的勇气胆识,更需要坚实的法律后盾。如果再有一名孕妇就诊,没有家属或拒不签字,医院会如何处理?估计绝大多数医生和医院只能是爱莫能助,没有谁比医生更了解医生这个职业的涵义。
我认为,理解和信任或许是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的唯一办法,患者应该相信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场所,医务人员是对自己的健康负责的可信赖的朋友,积极听取医生的建议,综合考虑,选择最佳的治疗方案。医生和医院应该本着对患者负责的态度行医,医者仁心是应该牢记于心的,尊重并理解患者的选择。
人不能选择生,却可以选择如何死。生命权至高无上,区区几笔下去,真能决定一个人的生死么?如此悲剧,本不当发生。在这里,我只想说,相信科学,尊重生命。
PS:此案系邵阳市法律工作者范某幕后策划利用媒体舆论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