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1月4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代表法修正草案、仲裁法修订草案以及海商法修订草案等三部法律案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
代表法修正草案:将完善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基本法律。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要求,总结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实践经验,修改完善代表法。
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代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和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责;完善代表的权利义务。
强化“两个联系”机制,明确国家机关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原则要求和相关制度。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明确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
完善代表在大会期间工作的规定,明确会前各项准备工作,严肃会风会纪,完善投票和表决制度等。完善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规定,明确代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视察、开展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有关会议等。
保障代表履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加强代表履职宣传工作等。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机制。完善代表履职监督管理,明确代表的政治责任和履职报告制度等。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完善相关规定。
仲裁法修订草案:明确网络仲裁法律效力
黄海华介绍,现行仲裁法是1994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2009年、2017年分别作了部分修改。仲裁法实施以来,各仲裁委员会化解了大量民商事纠纷,为服务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仲裁工作面临涉外制度薄弱、监管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亟须对仲裁法进行修改。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共8章、91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仲裁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拓宽涉外仲裁范围,增加“特别仲裁”制度和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
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及管理制度,提高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透明度,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规范仲裁员选聘管理,明确司法行政工作职责,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推进仲裁实践创新,明确网络仲裁法律效力,增加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
海商法修订草案: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
现行海商法是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黄海华介绍,海商法实施以来,对于调整、规范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航运和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代发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海商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亟须修改完善。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共16章、311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更好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对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适当调整。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完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有关规则。
此外,修订草案还在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建造中船舶所有权、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定义、会员制互助组织法律地位及规则适用、共同海损、海事请求诉讼时效等方面,对现行海商法作了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