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经过本次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至十章、共八十六条,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
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绍,本次修订主要有四方面亮点: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
在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明确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
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规定加强对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在完善婚姻家庭权益方面,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
增加“救济措施”一章,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