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男子在离婚冷静期买房前妻要求分割”的消息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日前,浙江宁波刘女士和陈先生度过离婚冷静期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随后,刘女士得知陈先生在离婚冷静期内购买了房产。刘女士认为,房产购买时使用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的这套房产理应有自己的份。那么,离婚冷静期内新增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吗?本期法治课代表采访了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佳虹律师,带大家一起学习。
离婚时五类情况财产不予分割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杜佳虹表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以约定方式确立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在离婚时不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双方没有进行过特别约定的,则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五类情况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婚前财产的类型如果在婚后进行转化,如出售婚前房产所得现金,则需要注意该等转化一定要尽量避免与夫妻共有财产发生混同或杂糅,转化前后的财产应当具备对应性,转化后的财产方可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杜佳虹建议。
离婚冷静期的新增财产并不必然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当离婚冷静期正式加入协议离婚的程序中后,也产生了与财产分割相关的法律问题。离婚冷静期内新增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吗?
杜佳虹表示,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必然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冷静期仍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新增财产的权属认定,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例如,离婚冷静期内一方父母所留遗产,如未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双方也未在《离婚协议》中对离婚冷静期中所获得的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则该部分新增资产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再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现金归一方所有,则该方用相应的现金购置的房产则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另外,对于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杜佳虹建议,为减少争议,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以及冷静期内所取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如在冷静期内,一方发现对方名下出现了《离婚协议》中未进行分割或未进行明确约定的财产,则该方应当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与对方就该部分财产进行协商,明确分割方案。如双方争议较大,且对方已经在冷静期内出现了转移财产的情况,则应尽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