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工伤后,工伤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等费用,构成伤残的还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造成死亡的还可以要求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血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6、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4)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5)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6)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7)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8)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9)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10)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8、伤残津贴:(1)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0、工亡待遇:(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