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 XXX ,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XX XX 。
异议人: XXX ,男,1968年4月17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XX XX
在申请执行人 XXX与被执行人 XXX 就(2014)双民初字第 XXX 、 XXX 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院误将二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 XXX 的财产予以执行。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异议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现留存在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对 XXX 所有的位于大祥区西湖路十中马路对面的产权证号为 XXX 号房
产拍卖后的剩余款项177651.2元其中2/3份额的冻结。
事实与理由:
XXX名下的位于大祥区西湖路十中马路对面的产权证号为 XXX 号房产,于2016年2月23日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6)湘 XXX 民初 XXX 号判决书判决:该房屋系二异议人 XXX 、 XXX 与 XXX 按份共有,产权比例为: XXX 7/15, XXX 占 3/15 XXX 占5/15,二异议人合计份额占2/3。
2019年5月,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另案对该房屋进行了拍卖,
现剩余款项177651.2元,贵院根据申请人 XXX 的申请,于2019年7月15日下达(2019)湘05民终 XXX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剩余款项177651.2元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而按照大祥区人民法院(2016)湘 XXX 民初 XXX 号判决书判决,剩余款项177651.2元二异议人占有2/3份额,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贵院对该财产的冻结,侵犯了二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异议申请,请求贵院解除对剩余款项177651.2 元其中 2/3 份额的冻结,以维护二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 XXX 、XXX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