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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债需趁早,“担保”有时限,律师友情提醒!

2021-09-16作者:讨说法网浏览:1732

【事件经过】

2017年3月8日,张某向李某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息为1分,借款期限1年。为了让利某同意借钱,张某找来了刘某做担保,双方还特意在借条上约定“借款人逾期不还,由刘某支付本金和利息 ”。

李某以为有了借条加担保人的保障,就可以万无一失。然而,张某在支付了前几个月的利息后,便拒绝支付利息,借款本金更是至今一份未付。2019年5月,李某将张某和刘某一同诉至长沙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但是张某没钱偿还借款, 而作为担保人的刘某法院确没追究其连带责任,张某赢了官司确拿不钱。

得知判决结果后李某很懵圈,借款人还不了钱时,找担保人索要不是天经地义吗?为啥作为担保人的刘某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担保的方式分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的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本案中的借条载有“借款人逾期不还,由刘某支付本金和利息”字句,是典型的一般担保。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本案中双方仅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一年,并未对担保期间作其他约定,故担保期间为2018年3月8日起6个月。

也就是说,李某应在2018年9月8日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刘某才可能承担担保责任。

可惜,原告李某的起诉时间为2019年5月,向担保人刘某催债超过了“有效期”。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如果你也有借款和担保方面的纠纷,欢迎在线咨询讨说法网在线法律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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