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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最高检等四部门规定,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以非法经营罪惩处。

2024-12-16作者:浏览:477

民事经济生活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间经常因资金短缺而被迫借贷,短暂偶发的民间借贷行为除了相关利息不能超过上限外,国家对此予以保护,经常性的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严重者,放贷人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期文章,小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四部门)的规定,特向大家介绍因违法借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以防范民间借贷刑事风险的发生。

一、违法放贷行为可能被判刑。

根据四部门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什么是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本文所所指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放贷人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多人的数量范围,四部门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放贷人向3人或者3人以上出借资金等属于向多人放贷。

为了避免重复计算发放贷款的次数,根据四部门规定,贷款到期后因延长还款期限,不管延长几次、延长时间多久,计算发放贷款次数都要按照1次计算。

三、不特定对象的范围。

不特定对象,是指除亲友、单位内部人员之外的社会人员,包括个人和单位。如果向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出借资金,应当依法认定为向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能以犯罪惩处。但如果具有下列3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向不特定人员出借资金。

(一)行为人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二)单位以发放贷款为目的,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行为人采取向社会公开宣传放贷信息,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若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司法机关在对行为人定罪或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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