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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金凤讨说法

2019-10-31作者:求实说法浏览:1876

      5年劳动工伤纠纷诉讼主体错误,请求启动院长发现程序,依法再审。

一、致院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曾鼎新院长:

我叫廖金凤,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六都寨镇普通村组2组28号。现将本人所受冤屈向您反映,请审阅:

2014年10月21日,本人受雇于陈炼所创办的环保砖厂从事打土制砖工作,由于在上班过程中突发安全事故,造成了五级伤残,因非法用工单位出资人陈炼不愿意承担赔偿的责任,我便委托法律工作者代理维权。在维权的过程中,委托代理人误将隆回连银建材有限公式作为诉讼主体进行了仲裁。由于隆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没有认真审查被申请人作为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是否合适,竟然支持了申请要求。

于2015年7月8日仲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849691,78元作为赔偿金。隆回连银建材有限公司不服,并将申请人作为被告诉诸隆回县人民法院。在并没有撤销劳动仲裁的同时,竟然做出了于劳动仲裁决议书裁决的赔偿金相差一半的民事裁决365935.46元。双方均不服裁决,进行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主审法官在确认非法用工单位受伤事实的情况下,主观臆断,并没有将行为人陈炼作为当事人判决,一错再错,维持了原判。

2015年2月,因我无法筹资医疗重病的情况下被迫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但至今为止一直没有兑现协议。并在我维权期间,陈炼雇佣手下将我打成轻伤。我上访至县政府,在王书记的监督下,拘留了相关行凶人员。虽然进行了民事赔偿,但并没有追求其刑事责任。

2019年9月,我欲进京上访,正好碰到在中纪委工作的远方亲戚返乡探亲,他看完材料之后,劝我不要上访,并向我指出了该案件属于冤假错案。建议我进行申诉,特地嘱咐我要相信法律,相信中国共产党,不能做出自杀.寻死的过激行为。欣闻曾院长乃一个刚正不阿的好院长,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特向院长反映。恳请依法递交审判委员会,裁定再审。纠正错案,伸张正义。感谢为盼。

此呈

二、诉讼主体和判决,裁定。

1.原诉讼为隆回连银建材有限公司。因诉讼主体为陈炼本人。

经查询隆回连银建材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只是由隆回连银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炼以隆回连银建材有限公司、连银环保砖厂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法人代表陈炼为该事故的行为人,因为本案赔偿义务的当事人。故此,本案当事人为非法用工单位出资人陈炼个人,并非被申请人。

2.原判决和裁定明显错误

由于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被申请人并非本案当事人。因把被申请人由原来隆回连银建材有限公司变为陈炼本人。故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和劳动仲裁裁决明显错误

3.原一审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要求,并没有依法追加非法用工单位出资人陈炼为被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原一审原告隆回连银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劳动仲裁及驳回廖金凤的诉讼请求。主审管在被告没有提出诉讼请求及没有撤销劳动仲裁的情况下,却意外地判决原告承担365935.46元赔偿金,明显错误。

三、讨个说法

根据以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198条规定。法院启动发现程序。依法裁定再审。纠正错案。

       备注:目前本案引起了曾鼎新院长的重视,已责成有关部门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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