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东方朔
2008年5月11日,《民主与法制时报》以标题《山西左云警方法院门前抓原告 法律程序遭质疑》一篇报道,报道关于山西省大同一位叫赵子文的人为何在最高人民法院门口被抓?一晃十年过去,人们早已遗忘。2018年5月,中央督导组在山西省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此案得到专案组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关真相浮出水面、、、、、、、
案件起因
2002年3月15日,赵子文以大同市高科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陕西省神木县取得孙家岔镇沙坡炭窑峁煤矿矿权。2003年3月24日,赵子文申请工商局将原负责人连利君变更为赵子文。同年,赵子文聘请潘日阳担任矿长,管理矿区全部事务。2005年元月,经工人举报潘日阳贪污资金数千万元。赵子文核查后开除潘日阳,然而,潘日阳却利用潘日旭、贾猛伪造一份《退股协议》侵占了煤矿。
诬告陷害为争矿权、鸠占鹊巢非法侵占
万般无赖,赵子文便以财产侵权纠纷案由进行了民事诉讼,历经榆林市中院、陕西高院及最高院。2008年5月6日,最高院以(2007)民一终字第28号裁定撤销陕西省高院(2006)陕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并以(2007)民一终字第28号通知送达潘日阳,通知释明本案审理期间停止生产经营活动。2008年4月25,潘日阳串通其表哥卢国卿【原左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孙家寿局长策划一宗刑事案件:由潘日阳举报赵子文涉嫌伪造公章印章罪,办案人员以;潘日阳口碑好为由,由无管辖权的左云县公安局在最高人民法院门口将赵子文拘留。
一审判有罪耽搁再审、二审判无罪矿权已易主
遂后,左云县法院判决赵子文拘役六个月,赵子文不服进行了上诉。2008年11月20日,大同市中院判决赵子文无罪,并认定赵子文伪造印章证据不足。由于此案贻误了赵子文重审案出庭时间,陕西高院按自动撤诉结案。然而,潘氏兄弟胆大妄为,在利用赵子文被错误拘役的时间,又串通郝治昌、刘占厚二人,伪造法律文书将矿权转至该二人名下。
案件分析
根据2008年11月20日大同市中院判决赵子文无罪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认定赵子文涉嫌伪造印章证据不足。由此推定伪造印章另有其人。反之,诬告陷害者正是左云公安局凭;被举报人潘日阳口碑很好立案的举报人潘日阳。2018年2月,赵子文经过咨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资深检察官,检察官分析:若赵子文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三条、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潘某等人涉嫌诬告陷害罪名成立,犯罪地左云县公安局应依法立案。如果涉及司法人员参与,纪检监察部门可以介入。目前,山西省公安厅、监察委已责成大同市监察委、大同市公安局立案彻查。年过半百的赵子文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司法部门一定为给自己一个满意的说法。
举报材料
举报人:赵子文,男,现年55岁,汉族,系山西省大同市振华街8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6101122552。
被举报人:潘日阳,男,汉族,现年 60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东商义街汇豪天下18号楼1单元302室。
被举报人:潘日旭,男,汉族,现年53岁,
住址:山西省左云县云兴镇赵火色村。
被举报人:贾猛,男,汉族,现年42岁,
住址:山西省左云县云兴镇左同路30号。
案由:涉嫌诬告陷害、伪造证据罪。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受理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1、 潘日阳、潘日旭、贾猛涉嫌诬告陷害犯罪事实:
2008年4月25,潘日阳伙同潘日旭、贾猛以自刻假公章栽赃诬告控告人涉嫌伪造公章印章罪【刑事判决书为证】,由左云县公安局在最高人民法院门口将控告人拘留,遂后左云县法院判决举报人拘役六个月,举报人不服上诉,2008年11月20日判决举报人无罪。由于此案贻误了举报人重审案出庭时间,陕西高院按自动撤诉结案,导致举报人因潘日阳民事维权化为泡影,被举报人利用诬告陷害手段达到非法侵占赵子文价值12亿矿权的目的。纵观案情,潘日阳、潘日旭、贾猛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关于栽赃嫁祸举报人,其目的是使举报人受到刑事追究,为侵占矿权扫除障碍,完全构成诬告陷害犯罪的基本要件。
2、 潘日阳、潘日旭、贾猛涉嫌伪造证据的犯罪事实:
2005年元月21日,被举报人潘日旭、贾猛草拟一份《退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明显不符合规范。其书写此文的系贾猛,签名只有贾猛和潘日旭,没有举报人签名?纵观案情,潘日阳明知潘日旭是伪造公章印章的当事人,故意伪造协议加盖,意图栽赃陷害,完全构成伪造证据的犯罪的基本要件。
三、根据2008年11月20日大同市中院判决举报人无罪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认定举报人涉嫌伪造印章证据不足。由此推定伪造印章另有其人,诬告陷害者正是左云公安局凭;被举报人潘日阳口碑很好立案的诬告人潘日阳。
综上所述,上列被举报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三条、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特恳请依法立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呈
举报人:赵子文
2018年 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