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在报告中表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制定学前教育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建议在草案中予以贯彻和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实施学前教育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管;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为促进学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应当鼓励开发和推广符合学前儿童需求的作品、产品和研究成果。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学前教育、儿童发展、特殊教育方面的研究成果;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等。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规范涉及学前儿童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幼儿园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强化文物收藏单位注意义务
11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现行文物保护法及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文物认定制度是文物保护的基本制度,关系到本法的调整范围和实施效果,但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尚未依法出台,实践中文物的范围不够清晰,影响相关工作规范开展,建议强化文物认定制度,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征集、购买来源不合法的文物。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文物来源情况复杂,为了科学合理地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建议从强化文物收藏单位注意义务的角度予以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
有些常委委员、代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民间收藏活动对于促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作用,应当予以鼓励和引导。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加强文物出境管理,防止文物非法外流,是文物保护工作最紧要的目标之一,建议进一步明确禁止出境文物的具体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进一步加强矿区生态修复
11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祥作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有的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充实这方面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地质调查制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等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加强矿区生态修复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矿区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建议,充分考虑矿业用地需求,并与有关法律做好衔接,进一步完善矿业用地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
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对开采矿产资源形成的尾矿库应当加强管理,防范安全风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等活动的管理,防范生态环境和安全风险。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未取得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的,增加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能源法草案进入三审 —— 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
11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能源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在作报告时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制定能源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必要增加国家推动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能源服务,有利于促进能源用户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规定用户应当参与能源需求响应的内容,以适应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的需要。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通过实行阶梯电价、气价等相关制度来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能源用户应当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国家通过实行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11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明在作报告时表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中央加强金融法治建设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系统完善反洗钱制度措施,平衡反洗钱工作与保障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关系,有利于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其条件,以避免对客户正常的金融活动造成影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细化规定金融机构发现客户交易与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采取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措施;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且有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等措施。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金融机构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反洗钱信息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社会公众提出,机构内部反洗钱信息共享,也应当依法进行并保障信息安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共享反洗钱信息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处理并答复。有的常委委员、地方、社会公众提出,有的金融服务,如社会保障、医疗费用的支取等,涉及客户基本生活必需,应当有快速通道及时处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审议关于“双一流”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方阵加速形成
11月5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怀进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以下简称“双一流”建设)工作情况。
怀进鹏表示,“双一流”建设8年多来取得显著成效,若干高校和学科逐步进入世界一流前列,一批高校和学科逐步进入世界一流行列,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方阵加速形成。
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更加坚定。新时代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持续开展,“双一流”建设高校获评党建示范高校29所、标杆院系238个,打造“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191个。20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入选“三全育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综合改革试点,扎实推动“时代新人铸魂工程”,专业教育与思政教育、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
人才自主培养能力显著增强。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增设交叉工程、智能感知工程、碳储科学与工程、密码科学与技术、生物育种科学等84种新本科专业,学科专业设置不断优化。
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能力显著提升。一批基础研究原创性成果产生世界级影响。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等一批“双一流”建设学科逐步进入世界一流前列。载人航天、探月探火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繁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主力军作用更加凸显。“双一流”建设高校承担30所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任务,深入实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两类重大专项,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成效显著。牵头建设29个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和首批国际组织、国别区域、国际传播三类联合研究院,建设近90%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政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教育家精神更加彰显,涌现一批大先生和战略科学家。发挥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等平台作用,近8年引进海外人才成效显著,师资队伍学术影响力持续提升。
高等教育国际影响力稳步提升。国际教育与高水平科研合作不断拓展,国际大科学计划深入推进,“双一流”建设品牌效应持续发挥,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影响力持续扩大。
内部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实行教师分类评价,突出服务国家需求和注重实际贡献,探索代表性成果评价,落实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政策,多元多维评价体系逐步确立。
示范带动作用日益彰显。带动各地布局建设410个地方高水平大学和1387个优势特色学科,建立高校分类发展体系,引导不同类型高校在各自的发展定位上争创一流。
怀进鹏表示,下一步,将一体推进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把标准建设作为关键抓手,围绕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自主科学确定“双一流”标准,支持一批顶尖大学和优势学科加速突破,为建成具有强大思政引领力、人才竞争力、科技支撑力、民生保障力、社会协同力、国际影响力的教育强国提供坚实支撑。
审议关于防沙治沙工作情况的报告——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防沙治沙道路
11月5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关志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报告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防沙治沙工作理念更加科学,顶层设计更加完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政策支持更加有力,53%的可治理沙化土地得到有效治理,沙化土地面积净减少6500万亩,成功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防沙治沙道路。
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谋划推进防沙治沙工作,对防沙治沙工作作出科学安排和周密部署,形成日臻完善的工作体系,防沙治沙工作实现了由行业部门推动向各方合力攻坚、单一治理向系统治理、分散治理向联防联治、注重数量向数量质量并重、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根本性转变。
我国构建起以防沙治沙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为基础的防沙治沙法治体系,13个沙化重点省份出台防沙治沙条例或实施办法。依法压实各地区各部门防沙治沙目标责任,完善考核评价指标和督查制度。发挥林长制引领作用,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中期考核。
报告指出,我国持续组织实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还草等一批重点工程,科学保护沙化土地5.38亿亩,有效治理沙化土地1.18亿亩,“三北”工程区森林覆盖率由12.41%提高到13.84%,61%的水土流失面积得到有效控制。
在科学治沙方面,成立三北工程研究院,实施“三北工程攻坚战关键技术研发”揭榜挂帅项目。坚持以水定绿,通过“开源节流”缓解生态用水不足,积极落实生态用水指标,统筹利用再生水、微咸水、矿坑水等非常规用水。选用推广耐干旱、耐瘠薄、抗风沙的树种草种,科学配置林草植被。加快防沙治沙机械化、智能化发展。
坚持治沙和致富相结合,沙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成效。报告指出,各地坚持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利用沙区独特资源,适度发展中药材等产业,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实现生态改善和经济发展相得益彰。
报告提出,下一步,坚决打好“三北”工程歼灭战、攻坚战、阻击战,以重点项目为抓手,全面推行全过程项目化闭环管理,确保治一片成一片;全面加强依法治沙,将防沙治沙纳入正在编纂的生态环境法典,提高基层执法和监管力量,常态化组织开展毁林毁草等违法行为打击行动;持续推进科学治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科学开展老化退化防护林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