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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一百说捐一万,法律怎么看“诈捐”

2021-10-10来源:法治日报浏览:1029

艺人诈捐经常引起网络热议,质疑某些企业诈捐的话题也曾登上热搜。前段时间,某说唱歌手捐款100元,却说自己捐了1.8万,并把回单改成1.8万发微博。但是很快就有网友发现图片是修过的,该歌手也承认造假,并承认实际捐款100元。此次捐款造假事件影响恶劣,歌手也退出了正在录制中的综艺节目。

慈善不应成为企业和艺人炒作的手段,而作为普通群众也应该知道,诈捐行为不仅违法,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及犯罪。那么该用法律的视角看待诈捐问题?

问:承诺公益捐款后,是否可以随意撤销赠与?

答: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益捐款是一种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在第二款明确,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公益捐款中,常见的诈捐一般出现在两种捐赠方式中,一是捐赠人通过媒体等公开方式承诺捐赠的,二是捐赠人签订协议的。这两种情形下,由于捐赠的财物没有现实交付,极易产生“纸面捐款”。

问:遭遇诈捐后,受赠人是否有权请求对方支付承诺的捐款?

答:诈捐在表现形式上有两种,一种是“诺而不捐”,属于民事责任。另一种是电信诈骗中的诈捐,属于刑事责任。如果在公益捐赠场合承诺捐赠而不履行,在这个过程中捐赠人已经获得了名誉,却不履行捐赠义务。此时,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上述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我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但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因此,明星们在公开场合承诺捐款,甚至签订了捐赠协议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明星们履行赠与合同,交付赠与的财产。

问:诈捐为什么会涉及刑事犯罪?

答:还有一种诈捐,是冒充慈善机构、公益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捐款的事实,骗取受害人的钱财,这种行为可能会构成诈骗罪。

2019年7月,魏某、周某招揽、组织多人在微信上冒充“山村支教的女老师”并配以女性头像,添加被害人微信后通过聊天、发“支教照片”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虚构“给山区儿童过生日”“帮山区儿童购买学习、生活用品”等理由,诱使被害人以“捐款”“资助”等名义进行转账,骗取被害人财物1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构成共同犯罪。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帮助他人是一件美好的事情,明星“诺而不捐”,不仅损害自身形象,且依照法律规定,受赠人有权要求支付。而对于冒充公益组织“募而不捐”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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