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砍头利
《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赌债
赌债是非法的,当事人可以拒绝偿还。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2)《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所谓赌债,就是因赌博而欠的债。这样的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不需要偿还的。因为赌博本身就违反了法律法规,所以,赌博产生的债务自然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了。
1、因赌博产生的债务关系,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规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当然赌债就无效;
2、赌债虽经借条赋予其合法的外衣,但掩盖的是其违法的实质,这种借贷关系不受法律支持和保护。
3、由于赌债偿还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受领赌债属于不当得利。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债务,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该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哪些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那么,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哪些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可以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13〕1号)之规定,该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二)对于下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公序良俗的债务转化的借贷;
2、因赌博、吸毒形成的债务;
3、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形成的债务;
4、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上述款项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不予支持。
四、传销受骗,给对方出具的借据
1、被迫写下借据后,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留抵,报案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2、与对方沟通,找第三人在旁边作证,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是法律禁止的活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犯罪行为。参与传销活动,投入的资金不受法律保护,常常血本无归。如果有人以介绍工作、生意或者投资为由,邀请或要求你交钱取得加入的资格,并且要求发展亲朋好友参加,许诺可以从中提取高额报酬,一定要提高警惕。
五、向无民事行为的人借款
在民间借贷,无民事行为的人(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如果是未成年人想要借款的话,需要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如果监护人不同意或者不了解,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需偿还贷款。
对于出放款者而言,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借贷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这笔债权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