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刘宏华近日在《中国金融》杂志发表文章提到,国务院金融委靠前指挥,各地区各部门齐心协力,系统性金融风险上升势头得到遏制,金融脱实向虚、盲目扩张得到根本扭转,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
刘宏华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持续增强,重要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制度相继出台,新兴领域和突出问题的法律空白得到及时填补,立法形式和体制机制不断丰富优化。在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金融立法成果丰硕,十年间共出台或修订金融法律10件次、行政法规8件次,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数百件,每年推动出台多件对金融业改革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文件,已经构建起多层次、广覆盖、富活力、有特色的金融法律体系。
刘宏华介绍,一是统筹协调重要金融立法,整体布局金融法律体系建设;二是及时填补金融领域法律空白,制度改革实现创新突破;三是丰富完善立法形式和程序,科学提升金融立法质效;四是加强各领域间立法协调配合,整体把握金融法治定位;五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刘宏华提到,按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精神,人民银行正在加快推动《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落实人民银行统筹系统重要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的“三个统筹”职责。同时为满足金融体制改革需要,统筹制定修订《金融稳定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金融领域重要法律,制定修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重要法规,从全局角度把握金融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巩固金融法律体系基础。
刘宏华还提到,深入推进《反洗钱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基础法律修改,研究增加域外适用条款。建立多元化管辖连接点,明确金融领域阻断制度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以维护境内金融市场秩序和境内主体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确立金融法律对境外金融机构实施违法活动的管辖效力。参考国际经验,以在我国设立或投资入股金融机构为支点,建立对境外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的穿透式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刘宏华表示,完善执法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切实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就加大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刘宏华指出,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依法按次处罚、实施“双罚”。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不断加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例如,近年来人民银行按次处罚和双罚比例不断增加,行政处罚力度显著加强,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震慑,处罚“宽松软”的局面得到扭转。
刘宏华还提到,强化法治思维、提升法治能力,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一是规范引导资本健康发展,为资本设置“红绿灯”。按照中央决策部署,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大型平台企业金融业务自查整改工作。按照“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的原则,从支付、征信、综合经营金融业务、互联网平台存款、遵从审慎监管要求、资本市场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要求相关平台企业对金融业务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开展自查整改。金融管理部门全程跟进,确保整改措施落实落地。做好“红灯”设置,抓紧立规矩、补短板,将各类金融业务全部纳入监管。加强“绿灯”设置,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允许各类符合资质的资本入股金融机构。研究出台相关引导政策,充分发挥资本在经济金融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国务院金融委靠前指挥,各地区各部门齐心协力,系统性金融风险上升势头得到遏制,金融脱实向虚、盲目扩张得到根本扭转,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平稳有序处置“明天系”、包商银行、锦州银行等高风险金融机构,坚决整治不法金融集团和非法金融活动,有序推进资产清理、追赃挽损等工作。依法严惩利益输送、违法侵占等腐败行为。持续做好大型房地产集团风险化解工作,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防止风险扩散蔓延。出台一系列互联网金融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集中整治非法机构和违法活动、大幅压降互联网金融风险保驾护航。
刘宏华最后表示,加强司法守护、促进守法自觉,积极营造良好金融法治氛围。一是金融司法水平不断提高,二是金融法治宣传教育成效显著。刘宏华介绍,金融管理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一批金融相关重要司法解释出台实施。金融审判体制改革取得较大成效,2018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设立,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实体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推动金融深化改革等方面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随后,金融法院、金融法庭模式不断推广,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相继设立,深圳、南京等地人民法院也先后设立金融审判庭,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显著提高。司法和金融管理部门沟通衔接持续加强,通过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促进金融纠纷依法高效解决。金融审判资源不断优化,成功建立证券领域涉众型金融诉讼机制,显著提高审判效率,有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