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司通(2018) 73号文件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满足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新需求,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会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现对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作出如下调整: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徽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论代理人。
(三)辛集、定州市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执业区域调整为:辛集市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划辖区内执业;定州市可在保定市行政区划辖区内执业。石家庄、保定市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亦可分别在辛集,定州市的行政区划辖区内执业。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与本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同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代理参加诉讼活动,诚信规范执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司法厅。
河北省司法厅2018年8月1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司法部办公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