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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存在本质上区别,或将统一称谓

2018-09-19作者:讨说法网浏览:3973

我国从事诉讼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分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支队伍,相互之间的工作任务、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基本相同。近年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限代问题一直呼声不断,其根原是因为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称谓不相同,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带来诸多不便,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的同行排斥十分激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能会统一全国法律服务人员的称谓,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过去,彻底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限代争议,理由如下:

法律工作者

一、从我国近代律师发展史来分析,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律师,泛指为人们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服务的人员。

清朝末年,我国从西方引进了律师制度,但一直没有得到健康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借鉴前苏联的模式初步建立了新社会的律师制度,但是,在1958年的;反右斗争中,律师制度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东西全盘否决,律师机构相继消失,从1958年至1980年期间,我国境内根本没有律师的生存空间。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后,国家恢复了司法体系,重建了律师制度,但没有专设管理律师的机构(通常的作法是在法院安排一个办公室),也没有律师这个称谓,作律师的人员被称之为;法律工作者。做律师工作的人是一些;文革前做过律师的归队人员、愿意从事律师工作的行政干部、部队转业到地方的退伍军人、复职安排不下的返城人员。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把律师工作归属于司法行政管理。

在恢复律师制度之初,并没有一批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加入律师队伍,当年的律师都是行政干部编制,律师的执业机构为;法律顾问处,是司法行政的一个科室。当年的律师资格由司法部授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一把手基本上都被授予了律师资格,恢复律师制度后第1号律师资格证书的归属者,是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同志。1980年至1986年期间的律师,都是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法律工作者,幸存的律师;泰斗们,绝大多数没有参加过律师资格考试。

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是1986年6月举行的,报考人员仅限于二种:1.已在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 从事律师事务尚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专职人员,1986年3月底以前已在法律顾问处兼做律师工作尚未取得律师资格的其他单位现职人员;2.法学研究、教学单位的研究、教学人员中符合做律师工作条件的人员。在那全日制法律本、专科毕业生十分紧缺的年代,大学生从学校出来就有很好岗位安排,律师工作并非热门,并没有几个货真价实的大学生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考试人员的实际文化程度大多数是初、高中水平。由于不能通过网络查询文凭的真假,大多数参考人员的专、本科文凭是伪造或变造的。当年律考的内容仅限于;五法一条例(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经济合同法、治安处罚条例),多以填空、选择、简答为题型,考试合格率相当高。1986年至 1992年期间为二年考试一次,随着报考人员的不断增加,后改为一年一考,2002年以后,吸收了检察官和法官参加考试,律师资格考试更名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不断增加,考试的范围一年比一年的扩大,加上考题的年年更新,司法考试被人们称之为;天下第一考。

报考司法考试的对象,分别来自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自学法律考试毕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内勤、辅助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助理、书记员等。在这些报考人员中,一次能够考试合格的极少,基础好的、应考能力强的也要考二、三次以上才能获得通过,年齡偏大、记性较差的考生,经过多次考试都不能合格,每年就差几分过不了关。最有毅力的考生要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他们年复一年的参加考试,孜孜不倦的参加考试,直到考试合格为止。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时期,我国的律师只有117,260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21,904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比律师多4644人。近年来,律师人数不断增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同步减少,原因是,一大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司法考试;升格为律师了。

从我国近代律师发展史可以看出,法律工作者、乡镇法律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是律师的前身。

二、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发展史来分析,我国已经没有必要保留二个法律服务群体了。

我国的律师制度恢复后不到十年,律师就从拿国家工资的干部与政府脱勾成为了自由职业者,因律师是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其工资收入略高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有权管理律师的司法行政机关干部,也看上了法律服务这项工作,兼职做起了律师。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律师执业分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律师工作者三种执业证书,没有取得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干部,大多数持有律师工作者执业证书,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律师法》实施。

全国第一次律师资格统考后,司法部于1987年5月30日发布了《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应运而生,还原了法律服务人员是法律法工作者的本质属性。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发布了我国的第一部《律师法》,律师工作者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被随之取消,爱好法律服务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兼职做起了乡镇法律工作者。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发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俗称二个《办法》。把《乡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界定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县(市、区)司法局指导,由司法助理员(司法办公室)管理,提升为;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同时,把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性为社会中介组织,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定性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此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力推基层法律服务的建设和发展,很多省、市、县成立了某厅、某局直属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有的按辖区排名为第一、二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把原来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请出厅、局机关,让基层法律服务所搬进厅、局办公,原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招牌,换成了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招牌,司法行政的一、二把手通常是直属法律服务所的名誉主任,基层科长或法律服务科科长兼职直属法律服务主任,把直属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视为司法行政的一个科室。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加入,名声大振,案源充足,有了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与政法委、公、检、法勾通或协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没有禁区,在担任刑事被告的辩护人时,阅卷和会见均与律师享有同等权利。可以是这样说,当年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已与律师齐名并价,基层法律服务所已走向鼎盛时期。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后,公务人员兼职获取报酬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法律服务也就画上了句号。基层法律服务所没有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加入,好比是断奶的羔羊,执业开始受了,机关不能办公了,刑事案件也办不得了。庆幸的是,2012年全国人大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并列为可被委托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人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但是,好景不长,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再次掀起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限代与反限代的强烈争议,特别是在2015年7月1日司法部向四川省司法厅发出的《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界定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县级行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后,进一步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限代与反限代争议推向了风口浪尖,律师、法官就开始对基层法律服工作者的执业范围进行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跨区域办案被赶出法庭的现象随时可能发生,很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不与区域外的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整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限入了执业恐慌。今年以来,大部分省司法厅能突破司法部规定的县级执业区域,开明的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范围扩大到了省级、设区的市级辖区,这些省厅领导的做法值得赞偿。但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人员的本质特征仍未得到恢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个不伦不类的称谓仍未得到改变。中国的法律服务制度要与世界接轨,就应当统一法律服务人员称谓,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个称谓退出中国的法制史。

三、注销基层法律服务所,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许为律师,是解决法律服务双轨制的良策。

乡镇法律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我国法律服务领域里已生存31个春秋了,广大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们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知识和执业技能,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综合服务能力已经超过了律师,甚至有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甘愿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助理。不知道是称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字多繁锁,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个称谓叫起来别扭,当事人、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书记员、部分律师在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见时,都会习惯性地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称之为;律师,足可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已在人们的心目中根深蒂固了。

长期以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平肩奋战在法律服务的同一起跑线上,与律师一样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收自支,不占国家编制,不拿国家薪水,为党和国家宣传法律,为司法行政排忧解难,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为国家交纳税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唯一区别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经过了二、三十年的法律服务实践,大多数人承办过成百上千起代理案件,一叠叠的诉讼文书,一堆堆的案卷材料,远远超过了司法考试合格证书的含金量。现在,我国已经进入深化改革的年代,难道说还要让富有教条主义色彩的资格证书,把积累了丰富法律服务实践经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拒之于律师门外吗?

其实,《律师法》并没有把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考试作为检验律师能否执业的唯一标准,《律师法》第8条是专门为特许律师制定的条文,这就说明,律师执业除通过考试取得以外还可以通过特许取得。早在2012年3月,国务院法制局就依据《律师法》第8条的规定起草了《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四)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

(六)品行良好。在以上六项条件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第三、四项还值得调整外,其他条件均能达到。同时,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二款还规定:;《特许律师专业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领域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这就足以说明,特许律师的专业范围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专门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将其调整至特许律师的专业范围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万分遗撼的是,《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6年多了还没有获得通过。

近年来,一些业内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呼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与律师并轨,有的建议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称之为;基层律师,笔者认为: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并轨是明智之举,但是,;基层二字就不要保留了,理由是:现在已不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办理一起刑事辩护200元、离婚案件100元、代写法律文书10元钱的年代了,多数的基层群众对请律师要多少钱、路途有多远已不是很在呼了,真正在呼的是法律服务质量。再者,现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大多数是设立在县级以上城市的市区,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更名为基层律师也太不符合实际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为了解决我国法律服务队伍双轨制的尴尬局面,为了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再在狭缝中生存,特建议司法部: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顺应民意,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特许的方式升格为律师,让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彻底退出我国的法律服务的行列。其具体做法是:

一、尽快重启《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许为律师的议题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许为执业律师有法可依;

二、注销所有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将执业年满五年以上的、符合特许律师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许为执业律师,并授予律师资格;

三、特许执业律师可以自行组建合伙律事务所,也可加入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四、特许执业律师可以申请加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为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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