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对网络主播行业发出警示。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某传媒公司与未成年人洪某签订娱乐主播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传媒公司主张依据该协议要求支付30万元巨额违约金不受法律保护。
据了解,原告传媒公司与被告洪某于2021年3月6日签订《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协议约定传媒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洪某独家的经纪公司,独家享有洪某的全部主播以及娱乐事业的经纪权,包括互联网演艺、线下活动等,合作期限为36个月。协议签订后,洪某利用传媒公司提供的账号在某短视频直播平台上直播及发布小视频。
协议约定,洪某每天的直播时长不低于6个小时,具体直播时间段由公司根据直播平台特性安排,洪某必须每月按要求达到有效的直播时长和天数。协议违约责任部分明确约定,若洪某擅自终止协议,应向传媒公司支付30万元或洪某在传媒公司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的10倍(以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
2022年7月17日后,洪某不再在短视频平台直播。传媒公司以洪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洪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传媒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本案中,双方签订《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时,洪某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网络直播不适宜由未成年人进行,即使是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应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传媒公司未征得洪某父母同意即为其提供网络直播账号进行直播活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还指出,《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网络直播履行,其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繁杂,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系较为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既非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亦不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民事活动或相对简单直接的民事经济行为。因此,该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洪某的父母亦明确表示对案涉协议不同意且不予追认,因此《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因该协议无效,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亦为无效,传媒公司依据该协议要求洪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
行业内相关人士表示,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主播这一新潮职业走红,与此同时,涉及网络主播的纠纷越来越多。“网络直播”迅速发展,在促进就业、拉动经济的同时,亦滋生不少法律问题,比如传媒公司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心智尚未成熟与其签订纷繁复杂的直播协议、主播随意违约等。对于此类纠纷必须严格审查协议的效力、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作出正确认定,维护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