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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改革经验成果 推动深化国企改革,新公司法设专章完善国家出资公司规定

2024-01-23来源:法治网浏览:498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设立“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第七章),完善了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受到广泛关注。

国企改革取得丰硕成果

新公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新公司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这符合当前国企改革的进展情况,是国企改革深化提升、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已经成熟定型,国企改革专项行动和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积累了丰富的改革经验成果,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并进一步推动国企改革深化提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企混改中心负责人朱昌明说,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成熟定型,新公司法需要充分吸收并提供法制保障,补齐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法治短板,进一步推动企业真正按照市场化机制运营。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吴刚梁同样认为,经过多年的股权多元化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一些集团公司也不再是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具体而言,有些搞了“央地合作”模式,例如南方航空集团、东方航空集团;有些是新成立的央企,例如中国稀土集团、中国物流集团;有些是整体股改上市的国有银行;还有些是10%的股权划转社保基金理事会的中央企业。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改革之后,变成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原先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就不再适用了,可能成为特别规定的“漏网之鱼”。因此,新公司法的修订创设了一个“国家出资公司”概念,将特别规定的范围扩充到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至于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所不问。新公司法的这条新规符合国企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另外,吴刚梁认为,国家出资公司特指一级公司。子公司混改与股权多元化早已成为常态,按照国家出资公司所出资企业的规定适用即可。

国家出资公司亮点突出

新公司法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被看作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新公司法专设一章来规范国家出资公司,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出资公司的框架体系。”朱昌明说,首先,国家出资公司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也就是一级公司,公司类型有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为以后央地合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另外,仅仅对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作出特别规定,国家出资公司设立的子公司适用公司法的其他规定。

“为以后国资集中监管提供法律支撑。”朱昌明进一步说,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监管是国资改革的方向,目前除了各级国资委外,财政部门以及众多部委都有监管的国有企业,新公司法明确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为以后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胡迟认为,新公司法提出了“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是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一个亮点。“国家出资公司”概念的提出,主要是适应这些年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果,混改企业中出现了大量不是国有独资的公司,已经无法涵盖所有的国有企业。此外,新公司法对国有出资公司的出资人以及党建作了专门的规定,与之前的公司法相比更加完善。

朱昌明认为,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明确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目前国有独资公司均已经取消监事会,新公司法也从法律上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并针对国有独资公司也作出单独规定,即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新公司法授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是从管决策也要管监督的角度作出的规定,将大大强化监督力量。

为风险防控提供法律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吴刚梁认为,本条规定实际上提到国有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三位一体”的大监督体系。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是防范风险、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要求。2022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加强合规管理是目前国企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在实际工作中,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这三个体系存在一定的重叠,需要协同和整合相关职能,统一管理平台。目前国有企业正在利用加强合规管理的时机,探索符合自身情况的“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模式。从法理上,新公司法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一级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适用新公司法其他条款即可。但是,由于近年来国有企业资产下沉,业务与人员也下沉,国有资本存在“穿透式”管理的特点,因此各级子公司也参照一级公司的治理模式,比如党组织前置程序、设置职工董事、外部董事过半数、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等等。

在胡迟看来,这是这些年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加强公司治理、加强内部监管、风险控制的成果,反映在新公司法里,完善补充了新公司法内容。

朱昌明同样认为,新公司法明确了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这是将防范风险上升为法律规定,为国企“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提供法律支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司法修改咨询小组成员刘俊海告诉记者:“强调国家出资公司要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目的还是深化国企改革,完善公司治理,也是为了促进公司的基业长青,确保国有企业打造成‘百年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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