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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修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校园欺凌受害人纳入法援范围

2024-05-28来源:鲁中晨报浏览:302

法律援助,可以让困难群众享受免费法律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百姓“急难愁盼”,体现法治温情的一面。5月27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召开,《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拟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把遭受校园欺凌的未成年受害人,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适当扩大法援范围,校园欺凌未成年受害人纳入范围

法律援助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组成部分,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修订草案)》在法律援助法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了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在国家和江苏现有规定基础上,把遭受校园欺凌的未成年受害人,农作物和养殖产品等受到损害,使用伪劣农资产品造成经济损失,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等主张相关权益或者请求赔偿,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条例(修订草案)》还突出了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兜底保障。其规定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疾病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困难职工、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群体,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

强化建立核查机制,让群众享有高品质法援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取消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制度,强化了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查的职责。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对这个方面也作了积极回应,细化了对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在核查方式、协助核查、免予核查情形等方面做出规定,要求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建立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线上核查机制,为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强调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与此同时,此次修订围绕进一步规范服务、提升受援人满意度,《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管理,分类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制定具体办法,发布法律援助指导性案例,定期进行质量考核。在细化司法行政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还规定法律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实施法律援助服务积分管理、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诚信档案、减免会费等方式实施激励,调动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让人民群众充分享有高品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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