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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视”法,直播带货,这些法律红线不要碰!

2024-08-14作者:浏览:245

8月7日,“太原网警”发布视频称,网红“太原老葛”被指割商家韭菜900万元,涉嫌诈骗被立案,围绕直播带货的各种乱象,国家目前已出台多项法律法规,旨在建设有序带货生态,以下法律“红线”,千万不要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直播带货作出了最严的规定

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直播平台有义务帮助消费者维权

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违规直播将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五十条给出了明确的处罚标准:如有其他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开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明确直播营销行为8条“红线”

1、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2、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3、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4、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5、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6、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7、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经营者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权将被认定无效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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