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指导地方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作出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律师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意见》指出,法律援助补贴是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但不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支付补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意见》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核算方式,包括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根据不同服务形式分别制定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区分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直接费用根据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其中,差旅费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予以测算;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其中,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系数。
为便于各地实践操作,《意见》对办案、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咨询三种法定法律援助服务形式的补贴标准核算方法作出规定。其中,办案补贴标准以一件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根据承办同类法律援助案件平均耗费的天数按件计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件或者按工作日计算。法律咨询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此外,对于地方法律援助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服务形式的法律援助事项,其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意见》规定的办法确定。
为保证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科学性,《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动态调整及差别补贴机制。明确各地应当随着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并将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以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质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实行差别补贴制度,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为保障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有序执行,《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地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确保相关经费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同时要求各地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全面及时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