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上午,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将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推动、规范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的方向目标,对于加强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全面依法治省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在会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该《条例》是全国首部有关公共法律服务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共7章49条,分别从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激励、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自2014年起步,经过6年实践探索,取得良好成效,率先在全国以省;两办名义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率先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走在了全国前列。《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相关单位、社会组织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各自职责,实现了公共法律服务由司法行政部门一家;独唱到各相关部门单位多家;大合唱的转变。
此次出台的《条例》明确无偿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调解等服务,对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的具体服务范围和方式作了规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备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无偿为本村、居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村民和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为保障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条例》明确无偿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优先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支出型贫困和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同时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在提供有偿公共法律服务时,对上述群体减收或者免收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创新性地将近年来公共法律服务新举措上升为法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商业联合会、有关协会商会等团体,定期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法治体检等活动,帮助其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为鼓励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事业良性发展,《条例》还规定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积分制度和诚信档案,如实记录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和人民调解员提供服务、表彰奖励、综合评价等情况信息,同时明确在表彰奖励、评先树优等方面的激励措施。
此外,为增强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服务评价、教育培训、激励保障等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对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公信力;同时还对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