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严把执业准入关,切实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严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水平,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且成绩合格。
具有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保密管理。
第二章 考试组织和考试内容
第五条
省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重点测试应试人员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政治理论知识、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法律专业知识考试,第二阶段为综合素质考试。
第一阶段的法律专业知识考试依托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客观题考试进行,不另单独举行考试。
第二阶段的综合素质考试由省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申请报名和资格审查。综合素质考试在法律专业知识考试后进行,每年举行一次,采取闭卷笔试进行。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具体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试方式和相关安排:第一阶段考试以我省当年发布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为准;第二阶段考试在举行考试的60日前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九条
第一阶段考试报考人员按照我省当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规定报名考试。
第二阶段的考试,报考人员应符合下列报名条件:
(一)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二)已参加当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国家对贵州放宽政策合格分数线降30分(含30分)的分数。如我省不再执行放宽政策,考生客观题成绩应达到当年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降50分(含50分)的分数;
(三)具有贵州省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贵州省内;
(四)已在贵州省行政区划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或者已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实习意向的人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拟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第二阶段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
(三)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四)学历证明;
(五)当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成绩单;
(六)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的实习合同或协议;
(七)两寸近期蓝底免冠证件照一张。
第十二条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考试报名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认真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地区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汇总上报省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司法行政机关为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制作准考证,交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向报考人员颁发;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回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报考人员应当持准考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四章 考试合格线的划定
第十四条
考试总成绩按两个阶段的考试成绩累计。
第十五条
参考人员对第二阶段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向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只能申请一次。复查只针对第二阶段的考试,第一阶段的考试成绩复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第二阶段考试试卷保存期限为考试成绩公布后6个月,期满后统一销毁。
第十六条
省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第二阶段考试成绩的复查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省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邀请1名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1名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监事共同参与复查。
第十七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规划及实际需求,制定当地每年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发展人数方案,经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审核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省司法行政机关。
县(市、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发展计划,不能突破上级的限制性规定,应以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需求为基础,统计上报。
第十八条
省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各地当年计划发展方案,结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县(市、区)为单位,合理划定各地考试合格的分数线。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省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公布。
第五章 考试合格证管理
第二十条
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由省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颁发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由省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印制、编号、用印,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发放。
第二十二条
达到考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申领考试合格证,申领时应提交考试成绩通知单和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的,考试合格证书无效。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阶段的考试,如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贵州省司法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