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解决云南省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城乡配置不均衡、整体合力和效益发挥不充分的问题,近日,云南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从今年开始,有条件的地方逐步结合本地实际,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証服务、司法鉴定等公益法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为鼓励、引导、支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向全省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购买各类服务,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通知》明确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资格条件: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包括州、市、县、区级司法局。购买主体应当依法保障承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权力,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通知》明确了购买资金预算管理、购买内容、购买方式、购买程序等。
在购买内容方面,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主要是政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层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証员、司法鉴定人员等社会力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公共性、公益性、普惠性、兜底性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援助服务、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服务、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认罪认罚案件律师服务、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服务、人民调解服务、公益性律师调解、律师代理申诉、公益性公証、司法鉴定服务、仲裁委员会参与基层纠纷解决服务等。
购买内容还包括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法律服务,主要是政府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証员、司法鉴定人员等社会力量提供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辅助性法律服务,包括: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証﹔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法治建设相关调研、培训、督查等工作﹔为行政活动办理合同証明、权力确认、保全証据、现场监督等。(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