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爆料重庆的王女士因为售卖自己的独门绝技“熟肉”摊上了大事,因为被别人举报售卖“三无产品”而被法院判处退赔别人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当事人王女士怀疑邵某的购买行为存在明显的牟利目的。王女士称,早在2019年的时候,邵某就盯上他的店了,还曾经偷偷混入了他们店的会员群。尤其让王女士感到怀疑的是,这位买家邵某此前有过多起类似的起诉案例,因此王女士怀疑这个邵某很可能是个职业打假人。如果王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的话,建议搜集新证据,依法申请再审。据此,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本人针对本案提出如下观点:一、本案举报人【原告】实施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二、本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王女士可以另案起诉邵某退还150碗熟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 【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那么,什么是公序良俗?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一方面,限制私权,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决。因此,本案中,法官忽略了民法典关于违背公序良俗规定,完全有意偏袒举报人。举报人邵某实施的行为,完全是违背公序良俗。举报人没有先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直接法院诉讼,明显故意。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质以诚为根”,据此,我认为毛妈妈太诚实了,吃肉者太贪了?最后,本人替辛辛苦苦做扣肉的毛妈妈质问吃肉者:扣肉好不好吃?如果没吃,什么时候退货?如果吃了请吐出来,毛妈妈拿来喂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