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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出台《禁止民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 谋取利益规定》和《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规定》

2022-05-09来源:公安局浏览:2094

湖南省公安机关禁止民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利益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履职用权行为,防止以权谋私、以权谋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公安民警必须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刑事侦查权、社会管理权等各项权力,坚决反对任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坚决反对任何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的行为,坚决反对任何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行为,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民警,公安机关的职工、警务辅助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禁止行为

第四条 禁止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实施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行为,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一)违规不予立案、立案、撤销案件;

(二)违规采取、变更、撤销刑事强制措施;

(三)故意隐瞒、泄漏案件线索、案件信息;

(四)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五)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等;

(六)违规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七)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八)私分、挪用、贪污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和罚没款物;

(九)在实施交通违法处罚和事故处理工作中,搞权钱交易、利益捆绑、利益输送;

( 十)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等;

(十一)违规为拘留人员、强制戒毒人员办理请假出所、暂缓执行、外出就医等;违规为服刑人员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十二)其他在执法办案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禁止在履行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职能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实施下列行为,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一)违规办理户口、护照、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二)在特种行业、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爆物品等管理工作中搞权钱交易、利益捆绑、利益输送;

(三)在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中收受红包礼金、礼品等;

(四)违规查询、泄漏、贩卖公民个人信息;

(五)违规插手经济纠纷;

(六)其他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禁止在公安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实施下列行为,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一)在公安机关实施信息化建设、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款项支付等工作中收受红包礼金、礼品,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

(二)在公安机关人事任免、干部考核、职称评定等工作中收受红包礼金、礼品,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

(三)在人民警察和警辅人员招录、公安院校招生等工作中收受红包礼金、礼品,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

(四)在公安机关实施表彰奖励、教育训练、资金拨付、物资分配等工作中收受红包礼金、礼品,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

(五)在刑事司法鉴定、技术侦查措施审批、使用工作中收受红包礼金、礼品等,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

(六)违规报销、私分、挪用、贪污公安业务工作经费;

(七)其他在内部事务管理工作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在社会活动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实施下列行为,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一)插手公安机关外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等;

(二)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三)帮助他人追债讨债;

(四)推销、指定安保、交通、金融等产品;

(五)其他在社会活动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禁止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禁止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公安民警本人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利益。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落实本规定的组织领导,各警种部门加强对民警履职用权情况的日常监督。警务督察部门牵头负责,纪检、政工、法制、审计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抓好本规定的具体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将单位及民警执行和遵守本规定情况作为纳入日常督察内容,定期组织研判汇总通报;及时查纠12389等渠道受理的有关举报投诉,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要开展常态化的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筑牢民警廉洁从警、廉洁用权的思想防线;及时查处民警以权谋利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组织民警每年度对照本规定第二章所列禁止性内容开展自查;组织对民警自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加强日常执法监督,查纠民警在执法办案工作中以权谋利的违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审计部门,应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及时查纠民警在实施财务管理、项目建设等活动中以权谋利的违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安民警违反本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民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利益,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调离。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疏于监督管理,对所在单位民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利益规定的行为应当发现未发现、应当制止未制止、应当报告未报告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公安机关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引导推动全省公安机关、全体公安民警辅警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优良作风,全力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使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党中央、省委、公安部党委相关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为群众办实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和评价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全体公安民警辅警。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以立足自身职能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助推“三高四新”战略方面办实事。加快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抓实县域警务、专项警务、节点警务“三项警务”,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共享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提供便民利民服务方面办实事。不断改进服务流程、方式、态度,为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驾驶证、护照、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照证明,户口迁移、机动车登记、特种行业许可等事项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办证办事更省心、更舒心。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增强群众安全感方面办实事。有效预防、坚决打击危害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防范道路交通、涉枪涉爆等公共安全风险,努力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办实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执法司法责任制,加强受案立案办案全过程监督,坚决防止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等问题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掌握民情民意,以群众需求作为确定办实事具体任务的依据。

(一)建立主动联系、走访群众、企业制度;

(二)公布接受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的途径;

(三)组织开展警务回访、警务调查;

(四)定期召开警民、警企恳谈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建议;

(五)开设警民网上交流互动平台;

(六)健全日常执法执勤、管理服务中收集群众意见机制。

第三章 工作措施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常态工作、重点工作来抓,与其他主要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评。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年度办实事重点项目制度。聚焦群众反映集中的共性需求和公安执法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研究确定年度为群众办实事重点项目,逐一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扎实有效推进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办实事责任清单制度。根据群众需求和各警种部门职责,明确各警种部门为群众办实事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组织开展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活动。对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管理服务问题,及时采取集中打击、治理、整改等措施,纳入专项警务统筹部署、调度推进、通报考核,确保尽快见效。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坚持传统与科技结合,注重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不断拓展“湖南公安服务平台”服务项目和服务范围,努力实现群众办事“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规范回应群众需求。属于公安机关职能范围且能够及时办结的,应当及时办结;短期无法办结的,应当作出说明并明确办结时限;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能范围的,应当做好解释并及时转相关职能部门;不符合法律政策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为群众办实事,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对群众办事冷、硬、横、推、拖;

(二)对群众反映需求置之不理,不作为、不回应;

(三)对向群众承诺事项不落实、不兑现;

(四)其他违背为民服务宗旨的行为。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是本单位为群众办实事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为群众办实事负责,各警种部门对职责范围内为群众办实事负责。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每年应当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为群众办实事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每年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年度为群众办实事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为群众办实事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为群众办实事工作的统筹协调、情况调度、绩效考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以群众满意度为主要依据的考评办法。

第二十二条 警务督察部门对为群众办实事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督察。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安新媒体宣传等形式,向社会通报为群众办实事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出现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由警务督察部门核查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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