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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她”力量 给“她”更好未来

2023-01-01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776

妇女是“半边天”,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一个国家的妇女权益状况可以反映其人权保障的整体水平。

经历了又一次全面“大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由过去的9章61条扩大至10章86条,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了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赋予女性力量,让女性拥有更好的未来。

新理念:通篇体现保障妇女人权的国家责任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宪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中有关妇女保护的规定系统化、具体化、全面化,通篇体现着保障妇女人权的国家责任。

记者注意到,该法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从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提供经费保障、发展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预防和处置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等各方面,完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具体保障措施。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律协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雪梅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该法第三条规定的“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强调了党和国家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国家责任,堪称这次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最大亮点。

张雪梅表示,该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有利于进一步做好妇女维权工作,推动国家责任落实落地。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促进效果将会更明显。

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历次修订来看,保障妇女人权的国家责任逐步加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妇女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叶静漪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这一趋势表明我国保护妇女权益的坚定态度,有利于改善社会现实中由于女性参与不足、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的缺位而造成的“性别盲点”问题。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女平等”等重要概念进行了延伸性规定,向社会展现了维护妇女权益更新、更先进的理念。

如总则第一条就将“促进男女平等”扩展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第三十四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对此,张雪梅表示,目前学校、酒店、商超等场所公共厕所男女面积等分的构造并没有考虑到妇女的生理特点和特殊需求,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从实际出发,从妇女特殊需求出发,实现了保障妇女权益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转化。

新机制:细化法律责任增强法律刚性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总结和完善了实践中的一些成熟做法和经验,在法律中新增了保障妇女人权的新机制,如联合约谈机制、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

“这些机制进一步细化、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刚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陆海娜表示,修订后的法律将“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拆分为“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两章,体现了更加重视对受害人救济的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引入了“三个特别机制”,即男女平等评估机制、性别统计制度、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制度。

叶静漪表示,性别统计制度已有省份开展先行先试。如《广东省分性别统计制度》于2019年在广东省正式实施,内容和范围涵盖了社会对男女性别平等关注度较高的婚姻、就业、教育等多个领域;山东省也已开始根据性别统计情况对妇女发展工作进行监测。

“此次修法将适应中国的现实需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措施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陆海娜表示,增设男女平等评估机制也是这样一个“入法路线”。实践中,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经建立了法规政策男女平等评估机制,积累了多样化的地方经验,有的已经写入地方立法。将这一制度上升为人大立法,有利于从源头消除妇女歧视,促进男女性别平等。

新回应:织密财产权人身权保护网

在婚姻存续期间,很多妻子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劳动,可在面临离婚时,丈夫轻飘飘的一句“钱都是我赚的”,似乎想要这些妻子净身出户。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这一社会问题给予了回应。完善了家庭财产权益方面的规则,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四川轻化工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副院长符宇航表示,现实生活中,女性往往在家庭中承担更多的事务,尤其是一些“家庭主妇”牺牲自我,除了要为家庭付出体力、脑力劳动外,还要付出大量时间和情感,这种社会价值是不应该被漠视的。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强了对妇女财产权的保护,并以法律形式认可了家务照料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体现了先进的性别理念,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

家庭暴力是妇女权益保障中一个无法绕过的话题。该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并规定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叶静漪表示,这一修订弥补了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将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发生的侵扰行为纳入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范围的不足,回应了部分妇女群众面临的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也为妇女采取防卫措施保护自身安全和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她认为,人民法院发布妇女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可以回应社会关切:一方面,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普法宣传工作;另一方面,发布典型案例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同案同判。

张雪梅建议,对于涉暴力侵害或危险的未成年女性、老年妇女、重病重残妇女等,法院的司法干预应当和民政部门的行政干预、社会干预建立紧密衔接,环环相扣、无缝对接,保障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妇女的权益,对于需要紧急庇护或临时监护的妇女给予救助保护和专业帮扶,在更多方面、更广维度上维护妇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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