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相近或者类似的案件,在裁判结论上应当相仿,而不能出现天壤之别甚至截然相反。否则,就有违良法善治的基本原则
□ 孙天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上线了统一法律适用平台,这是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最高审判机关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对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稳步推进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统一法律适用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路径。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等问题较为突出,由此导致的“类案不同判”甚至“同案不同判”现象不时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诚然,就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现实中也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案件,进而不可能出现完全一致的判决。但是,案情相近或者类似的案件,在裁判结论上应当相仿,而不能相去甚远,出现天壤之别甚至截然相反。否则,就有违良法善治的基本原则,对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带来不良影响和持续性的伤害。这是因为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是公众对法治最朴素的感情认知和期待。
出现“类案不同判”现象,既有裁判者业务能力有差异、司法经历不同而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的原因,也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现行法律条文规定的较为原则,给司法裁判留下了相对宽泛自由的裁量空间息息相关。但不论是哪种原因造成的“类案不同判”,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信力,为可能的权力寻租提供空间,对社会公众的预期行为产生不良的引导,伤害法律的秩序价值、引导价值。
为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类案不同判”问题,最高法一直在不断推进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先后印发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其中《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案件,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进行类案检索,最高法配套地建立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及其数据库。因此,统一法律适用平台的上线是推动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然之举,也是现代化信息技术应用在法治发展中的生动实践。
据媒体报道,统一法律适用平台以最高法裁判资源为数据依托,包括法律法规、指导案例、类案裁判规则、优秀裁判文书等模块,能够为法官办理案件提供精准、权威的类案检索系统,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提高统一法律适用的信息化水平。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官借助于统一法律适用平台类案检索系统,必将有效降低“类案不同判”发生的几率。并且,类案检索的强制性、便利化也能为案情相近案件的识别、认定提供丰富、权威的判例基础,从而指引法官对发生既判力的裁判规则予以吸纳,进而作出相仿乃至相同的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中,新问题、新事物不断涌现,成文法在面对这些新情况时常常会捉襟见肘,因此对现行生效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一直在持续不断地进行着。法律的变动必然涉及对既往裁判规则的修正、更新乃至废除,此时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平台的动态更新维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对纳入该平台数据库的案例,应当及时进行检查清理。
在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期待越来越高的当下,高效权威公正的司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有力保障,统一法律适用平台的推出正逢其时,将会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留下浓重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