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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规范》

2019-11-27作者:求实说法浏览:1235

11月25日,从司法部获悉,近日司法部发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激励优质律师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规范》提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案卷或者评定代理质量不合格的,可不发或少发办案补贴或直接费用,倒逼承办律师提高办案质量。

司法部发言人介绍,《规范》细化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服务要求。例如,《规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当地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承办机构的分布情况、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以及受援人意愿、案由案情等因素,合理确定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

承办人员首次约见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应告知本案主要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等重要事项。如果受援人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承办人员可视情提供上门服务。此外,为提高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规范》提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案卷或者评定代理质量不合格的,可不发或少发办案补贴或直接费用,倒逼承办律师提高办案质量,促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满意率。

司法部发言人指出,《规范》对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指派、结案等环节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限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规范》要求,受援人为未成年人或女性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或女性身心特点的承办人员办理。对群体性案件进行指派时,同一案件双方均为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应指派同一承办人员或同一承办机构的人员。但受援人双方书面同意的,可指派给同一承办机构的不同人员。

根据《规范》,关于咨询服务时限,对于信函咨询,承办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网络咨询,留言咨询问题应在24小时内进行解答,在线即时咨询问题应在5小时内进行解答。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难以当时答复的,可约期办理。

《规范》指出,申请人或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可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审查;司法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书并送达异议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答复意见不服的,异议申请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此外,为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规范》规定了申请人、受援人的相关义务。例如,受援人咨询时应提供真实的必要个人信息,如受援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承办人员应在咨询记录上载明。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如无法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应在承办人员指导下签署情况属实的书面承诺。在调查取证程序,根据举证责任,受援人应向承办人员提供所掌握的证据。

关于终止法律援助,《规范》明确,如受援人拒绝配合承办人员开展谈话、签订委托协议、提交证据材料和参加庭审活动等,影响法律援助事项正常进行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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