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为《年度考核办法》),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年度考核办法》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
具体包括:
基层法律服务所保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情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情况;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年度业务活动开展的情况;
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列入考核的其他情况。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
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奖惩情况;
遵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办理各类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情况;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此外,《年度考核办法》对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内容也作出了规定,将考核其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纪律情况。
《年度考核办法》列明了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及其标准、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结果的处理方式等。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
基层法律服务所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年度考核因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经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基层法律工作者被评为不称职的,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予以警示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基层法律服务所据此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执业和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应当责令其整改,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经责令限期整改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