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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8-23作者:魯司[2018] 73号文件浏览:2388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各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保障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辖区内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业务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自然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位于山东省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案件由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人民法院出庭代理诉讼,应当主动出示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出庭通知书,参照律师的安检措施进入法庭,履行代理职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业务活动,依法保障阅卷权。

三、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互通平台。各级人民法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的相关情况通报给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对不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法官的,要及时通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监管,促进其依法诚信、规范尽责履行代理职责,对法院通报的违法违规情况要按规定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法院。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所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情况于每年年度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给同级人民法院。

请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分别层报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司法厅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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