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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2018-08-27来源:内司发(2018) 14号文件浏览:3220

各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各旗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规范履行代理职责,更好地服务基层群众,根据司法部2017年12月25日修订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对我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确定为: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自然人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基层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盟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案件,在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行政区划辖区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其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充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的代理权。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认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严格执行代理案件行政区划辖区范围的规定,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依法尽责代理,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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