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消息,2019年10月22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潘福仁受贿案,对被告人潘福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被告人潘福仁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潘福仁利用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正局长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资产收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0.852万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福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