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召开,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海外华侨及其他爱国分子等662名代表出席会议,共商国是,其中有14位律师。
14位律师与其他代表一起共商新中国的建国大计,参与起草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三个为新中国奠基的历史性文件。会议还通过了国旗、国歌、首都、纪年等决议,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揭开了新中国历史的第一页。开国大典,登上天安门城楼,共同托起鲜艳的五星红旗,迎接新中国的第一轮朝阳。
董必武(1886-1975)湖北黄安(今红安)人,1903年秀才,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加入同盟会,先后两次赴日本攻读法律。1917年与好友张国恩、刘伯垂在武昌合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事务,掩护革命活动。1920年6月参加组建武汉共产主义研究小组,以律师事务所为掩护从事革命活动。早期中共湖北的党员中就有张国恩、刘伯垂、施洋等律师。1921年7月董必武与毛泽东等13位代表共同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创立了中国共产党。
1945年4月至6月,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参加了中国政府代表团,到美国旧金山出席联合国创立大会。6月26日在旧金山退伍军人大厦礼堂,中国政府代表董必武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
1946年5月3日周恩来、董必武率领中共代表团到南京,驻长江路梅园新村,与国民党政府进行了长达10个月的和平谈判。
1947年春国共谈判破裂,由董必武率领中共代表团驻南京、上海办事处的同志撤返延安。3月7日上午董必武组织驻京、沪两地共74人撤离南京,临行前他挥手对送别人们说;再见之期,当不在远。两年后南京解放,预言变成现实。
董必武出席新政协会议时,是中共七大政治局委员,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历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共八、九、十届政治局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之一,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法学家。在中共八大作《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报告,是对中国法制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文献。1975年于北京病逝,享年89岁。
沈钧儒(1875-1963)浙江嘉兴人,1903年癸卯科举人,1904年甲辰科进士。后赴日本学法律,受改良思想影响,参加君主立宪运动。武昌起义爆发后,赞成民主共和,加入同盟会,并投身护法运动。大革命期间,与共产党合作共事,亲密无间。;四一二政变后被捕,险遭不测,经多方营救得以脱险。1927年冬,任上海法科大学教育长,并开始从事律师,由于经常营救被捕的共产党人和革命者,被称为;政治律师。
1933年3月,共产党人陈赓、罗登贤等被捕后羁押于南京军人监狱,他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名义参加对他们营救。4月初,陪同宋庆龄赴南京,要求国民政府即刻释放陈赓等政治犯,并前往警备司令部探访陈赓等人。后陈赓等人经营救脱险,罗登贤被国民党反动派杀害于南京雨花台。
1933年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后组织上海各界救国会,任主席。1936年11月他系;七君子之一被捕,在法庭上与反动派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获释后,投身抗日救亡运动,并在上海、重庆继续律师业务。1941年3月救国会加入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后更名中国民主同盟)。
1946年5月他奔波于上海、南京两地,斡旋国共和谈,经常出入中共代表团驻地,和周恩来、董必武等人密切交往。曾被选任上海律师公会、重庆律师公会常务理事主席。1946年7月20日沈钧儒在南京开办平正律师事务所,加入首都律师公会并在首都地方法院登录,事务所设于新街口大丰富巷107号。
1947年民盟被当局解散,他出走香港,继续领导民盟工作。1948年9月响应中共中央号召,前往东北解放区。1949年2月到达北平,投入新政协筹备工作。
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首任院长,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历任全国人大一、二届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一至三届副主席,民盟中央副主席、代主席、主席。1963年6月在北京病逝,享年88岁。著有《宪法要览》《制宪必携》《家庭新论》。
史良(1900-1985)江苏武进入,上海法科大学毕业,1932年起在上海执业律师二十年。为营救被捕的共产党人和革命者做了大量工作。经她营救的共产党人和革命者有任白戈、艾芜、熊瑾玎、朱端绥、向元姑。1936年11月她系;七君子之一被捕。获释后,积极参加抗日救亡。1944年当选为民盟中央委员,1948年任民盟华东执行部委员。上海解放前夕,冒着极大风险营救被捕的民盟会员,躲过多次追捕,迎来上海解放。
新中国首任司法部长,为新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全国政协一至五届常委,全国人大一至四届代表,二至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五届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盟中央委员、常委、副主席、主席,全国妇联中执委、副主席。1985年于北京病逝,享年85岁。
周新民(1897-1979)安徽卢江人,安徽公立法政学校法科毕业,后赴日本留学,入明治大学研究科。毕业后回国,从事法学教育。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大革命时期,曾任国共合作的国民党安徽省党部常务书记长,同破坏国共合作的反动派进行不妥协的斗争。1928年冬赴上海法科大学任民法教授,积极开展地下工作,营救被捕同志,做了大量统战工作。1946年7月沈钧儒、周新民和林亨元三人在南京成立平正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在新街口大丰富巷107号。1946年7月,著名民主人士李公朴、闻一多在昆明被特务杀害,事件发生后,他与梁漱溟冒着极大风险代表民盟赴昆明调查,不顾反动派的跟踪、恐吓,搜集证据材料,编写《李、闻惨案调查报告书》,向国内外揭露暗杀真相,控诉国民党独裁专制罪行。
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署秘书长,沈阳市副市长,全国人大一、二届代表,全国政协一至五届委员,民盟中央常委,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1979年于北京逝世,享年82岁。
沙千里(1901-1982)上海人,上海法科大学毕业,1932年从事律师。;九一八事变后,先后参与发起组织上海市职业救国会,全国各界联合会。1936年11月他系;七君子之一被捕,抗战爆发后获释,193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后参加民主宪政运动,组织中国经济事业协进会。1942年他与沈钧儒等人在重庆成立平正法律事务所。抗战胜利后,回上海边从事律师,边筹建组织救国会、上海人民团体联合会。
建国后,历任全国人大一至第四届代表,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兼副秘书长,贸易部副部长、商业部副部长,政务院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办公厅副主任,地方工业部部长,轻工业部部长,粮食部部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民建中央常委,民盟中央委员。1982年4月在北京病逝,享年81岁。
闵刚侯(1904-1971)江苏南汇(今上海)人,1925年任《新闻报》记者。1932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律系,次年留学日本九州帝国大学主攻法学。1937年在上海执业律师,同年加入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被选为常委。抗日战争期间,任朝阳大学教授。1946年加入中国民主同盟,任民盟华东部执行委员,194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历任最高人民法院秘书长,民盟中央常委,全国人大一、二届代表,全国政协一至四届委员。1955年初任司法部副部长,为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为新中国律师初建,做了大量工作。1971年逝世于北京,享年67岁。
张志让(1894-1978)江苏武进入。早年就读于清华学校初级部,北京大学预科和复旦公学。1915年赴美留学,毕业后赴德国柏林进修法学。1921年归国后,从事法学研究和文化教育。大革命时期赴武汉,在远房堂弟、著名共产党人张太雷影响下,到武汉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任民事审判员。大革命失败后,拒绝去南京政府任职,在上海执业律师,营救郑绍文、黄洛峰、吴亮平、潘梓年等大批共产党人和革命者。;七君子案发生后,积极参加营救,义务出庭辩护,在为此案辩护的二十多名律师中,被推为首席律师参加法庭辩护,为营救;七君子做了大量工作。抗战爆发后,积极投身抗日救亡,号召全民族为抗战、为民主、为宪政而斗争。抗战胜利后,投身于民主运动,参加;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斗争。上海解放前夕,在共产党领导下,做了大量工作,使复旦大学和大批教授留在大陆。
他是新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前身)的代表。历任全国人大一至四届代表,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委,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复旦大学第一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中国法学会前身)副会长。1978年在北京病逝,享年84岁。
李木庵(1884-1959)湖南桂阳人,清末秀才,京师法律专门学堂毕业。辛亥革命后,中国律师出现在社会舞台,他是民国元年(1912年)第一批在司法部获律师证书者,并在北京、天津从事律师业务。1925年参加中国共产党,并在北伐军第十七军,任军政洽部主任。1927年春随军经浙江、江苏进攻南京,在攻打南京战斗中负伤。;四一二政变后,受到蒋介石通缉。隐匿在上海靠卖文字为生,仍同中共组织保持联系。1931年曾回湖南家乡,准备组织农民武装,被反动当局发觉被迫转去南京。此后在南京开办律师事务所,并在八卦洲买荒地垦殖,掩护革命活动。;九一八事变后,李木庵到大西北为促进东北军、西北军和红军团结抗日、一致对外做出了贡献。抗战爆发后,到湖南桂阳山区从事抗战活动,举办农民抗日自卫训练班,设立并领导了战时中学,培养了一批革命干部。1940年到达延安,任陕甘宁边区最高法院院长、检察长等职,为解放区的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他是新法学研究会的代表。建国初期,出任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并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顾问。重视人民法制建设,积极推行新的、人民民主的司法制度。50年代初亲自草拟《刑法》等草案。重视培养专门法律人材,教授新中国刑法的指导原则和审判务实等课程。1959年9月16日在北京逝世,享年75岁。
潘震亚(1889-1978)江西南城人,江西法政专门学校法律科毕业。1916年从事律师。大革命时期,曾任黄埔军校政治教官,武汉国民政府司法处长。大革命失败后,赴上海继续执业律师。曾兼任上海法学院、文化学院、中国公学、华南学院、复旦大学、上海法政学院法律系教授,在从事律师期间,营救出任弼时,李井泉、曹荻秋等一大批著名共产党人和革命者,在上海被称为;赤色律师。;七君子案发生后,他按地下党指示,组织律师进行营救,虽未出庭参加辩护,但四处奔走,组织联络,功不可没。1936年参加中共地下党,后随复旦大学内迁四川途中,与组织联络渠道中断。抗战期间和抗战胜利后,以律师和教授身份,做了大量营救革命者和支持民主进步运动的工作。上海解放后,参加接管复旦大学的领导工作,担任复旦大学校委会常务委员兼法学院院长。
历任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监察部副部长,江西省副省长,江西省政协副主席,全国政协常委。1962年重新加入共产党。1978年病逝于上海,享年89岁。著有《刑法各论》《刑事诉讼法论》《中国法制史》。
林仲易(1893-1981)福建福州人。1914年于福建私立法政学堂毕业,后留学于日本早稻田大学。归国后,历任《北京晨报》社经理,燕京大学讲师,福建学院院长,并在北平、天津、重庆、南京、上海等地执业律师。
1943年,仲易赴重庆从事律师工作,同时积极参加抗日民主运动。1944年加入中国民主同盟,倾向中国共产党。同年,任重庆《新华日报》法律顾问。抗日战争胜利后,积极参加反内战、反独裁的和平民主运动。1946年2月10日,国民党反动派制造震惊中外的校场口事件,镇压人民民主运动,仲易挺身而出担任民主人士李公朴等人的代理律师。同年6月,国民党全面发动内战,周恩来率中共代表团撤离南京,将南京梅园新村和《新华日报》报馆的房产委托民盟代管。此事由林仲易以律师名义登报公告于众,使革命文物得以保全。
1947年国民党宣布中国民主同盟是;非法团体。他不为反动派的猖狂所屈服,积极参加地下活动,并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沈钧儒及民盟领导人会商营救失踪或被迫害的革命者的活动地点。
新中国成立后,历任最高人民法院顾问,民盟中央委员,民盟中宣部副部长,全国政协一至五届委员。1981年在北京逝世,享年88岁。
陈瑾昆(1887-1959)湖南常德人,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回国后,任朝阳大学教授,修订法律馆纂修。曾任北洋政府司法部参事,大理院推事及庭长,北平大学法律系讲师,并执业律师。1933年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司长,法学家。抗战胜利后,北平爱国学生在中山公园的中山堂组织反对内战集会,陈瑾昆应邀出席并发表热情洋溢的讲演。其间,国民党特务进行捣乱,陈瑾昆额头被一块砖头打伤,在爱国学生保护下,才安全撤离会场。在中共地下党的护送下,从北平经天津,取道张家口,安全抵达延安。毛泽东得知这一消息后,特意邀请陈瑾昆到家做客,席间,他风趣地说,;一砖头把你打到延安来了。不久加入共产党,并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兼华北人民法院院长。
他是毛泽东倚重与信任的法学家,做出了其他民国法学家不可能,也没有机会完成的历史使命。在延安、西柏坡以及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其积极参与有关的法律调研和制定,先后主持或参与起草《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新中国第一部民法草案,为新中国立法作出了杰出贡献。
历任全国政协一、二届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顾问。1959年逝世,享年72岁。著有《民法通义总则》《民法通义债权总论》《民法总则》《刑法总则讲义》《刑事诉讼法通义》。
章士钊(1881-1973)湖南长沙人,早年投身反清斗争。1905年东渡日本求学,1908年赴英国爱丁堡大学学习法律、政治。武昌起义后回国,任《民主报》主笔。;二次革命爆发后,任讨袁军秘书长。讨袁失败后逃往日本。1914年5月在东京创办《甲寅》杂志,倡共和政体,反对袁世凯称帝。1919年在上海的南北会谈上,作为南方代表。1924年11月,任段祺瑞执政府司法总长,后兼任教育总长。1928年后赴欧游历。后受张学良聘请,任东北大学文学院教授、院长。;九一八事变后,回上海执业律师。抗战爆发后,先在上海租界,后赴重庆。从1938年起,历任第一、二、三、四届国民参政会参政员。1948年当选为立法委员。1949年春,两次出任和谈代表赴北平和谈。1949年4月与代表团成员一起,留在北平。
新政协特别邀请人士。历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一至三届委员,全国人大一至三届代表,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中央文史馆馆长。同毛泽东、周恩来一直保持友谊。1973年赴香港探亲,病逝于香港,享年92岁。
江庸(1878-1960)福建长汀人,1901年官费赴日留学早稻田大学法制经济科,五年后毕业归国,参加了清末修律。任清六品官员。武昌起义后任南北和谈北方代表。北洋政府成立后,任大理院推事,后官至司法总长。1923年曹锟贿选上台,江庸辞职,先后在北京、南京开设律师事务所,1927年与汪有龄创办私立朝阳大学,任校长。1936年6月,江庸代表中国律师协会出席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律师协会世界会议,同年底,义务为;七君子案辩护。抗战爆发后,不为敌伪利用,显示了不屈的民族气节。后赴重庆执业律师。1949年春,与颜惠庆、章士钊,邵力子以上海和平代表团名义赴北平试谈和平。受到毛泽东和周恩来的接见,此后江庸不与蒋家王朝为伍,步入了人民革命阵营。
新政协特别邀请人士。历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第一届代表、上海市政协委员,政务院法律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华东军政监察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文史馆副馆长、馆长。1960年病逝于上海,享年83岁。
沙彦楷(1875-1970)江苏宜兴人,清末举人。1910年毕业于京师法律学堂。先后任江苏第一高等审判分庭推事兼民事庭长、北京地方审判厅推事、兼署民事庭长,1918年调任京师高等审判厅推事兼任庭长。1920年任国会议员,后为反对曹锟贿选,挂冠到上海。1925年同沈钧儒合作设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业务。1936年蒋介石下令逮捕沈钧儒、邹韬奋、李公朴等7人后,沙不畏强暴,亲往探监,参与营救工作。上海沦陷后,不为日伪高官厚禄所动,毅然回乡,著书立说。他70岁自述诗云:;岁寒共饱冬心在,何恨何求更愠穷。1945年抗战胜利后,同中共中央副主席周恩来多次会晤,从此积极投身爱国民主运动,曾组建民社党革新委员会,任副主席、主席职。后加入;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即中国民主同盟前身),任民盟中央委员。1949年9月出席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当选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沙积极从事司法、民族和伊斯兰教工作,历任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顾问、委员,华东军政委员会监察委员,上海市回民文化协进会主任、上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伊斯兰教协会主任。1959年4月,他将珍藏多年的明代运河全图1卷捐献给国家,受到中央交通部的嘉奖。主要著作有:研究水利的专论《三江四考》《南江入太湖故道考》,文史研究著作:《陶渊明集注补证》《洪亮吉传》《杂忆曹锟贿选》,还有书法篆刻著述《迟翁论书》10篇、《霜鸣金石考跋》等。
陈建国:追忆参加建国大业的14位律师
2020-10-11作者:陈建国浏览: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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